实践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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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25浏览次数:

北航教字〔2007〕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教高[2007]1号)的总体安排,教育部决定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积极实施校级创新性实验计划,为了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启动、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创新性实验计划将秉承“强化基础、突出实践、重在素质、面向创新”的理念,把“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开展实施该计划,带动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发明创造与实践动手能力的训练,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建设创新文化,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本计划的实施原则为“兴趣驱动、自主实验、重在过程”。

(一)兴趣驱动。参与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和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

(二)自主实验。参与计划的学生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

(三)重在过程。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校级组织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教务处、科技发展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学生处、团委等机构负责人组成。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六名,秘书一名。校级组织委员会下设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审议、修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章程等工作条例。

(二)协商决议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筹集、管理经费。

(四)总结、推广经验。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处的职责

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阶段验收;科技发展部负责科技成果管理、转让和推广及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以及该创新性实验计划中仪器设备建帐及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学生处和团委负责项目的宣传、动员、组织和相关的学生奖励。

第六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建设办公室聘请各个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评审委员十二名,秘书一名。负责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年度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并向组织委员会递交评审结果。

第三章  申报对象及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在校本科生,每项1~3人,鼓励跨年级、跨学科、跨专业、跨学院(基础部)组队,重点项目不受此限制。

(二)有浓厚的科研兴趣,并能提出创新思想或有创新性的研究方案。

(三)不影响课程的学习。

(四)该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参加,并能保证提供项目所需的场地等基本需要。

第八条  由立项人填报《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申报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和学院(基础部)审批上报后,由学校评审委员会逐项进行立项评审,对通过评审准予立项的项目及时通知该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组织实施该项目,并及时下拨项目经费的50%。

第九条  项目执行时间1~2年,按期对立项在研项目进行年度检查和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向评审委员会提交阶段成果和总结报告,组织委员会对按期完成预定计划的项目下拨相应部分经费。并由组织委员会向教育部汇报。

第十条  对在研项目需题目变更、项目成员变更、项目执行时间变更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交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学院批准后及时报组织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并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通过结题验收),可获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成绩,成绩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该成绩单独记入成绩单。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所获得的成果(论文、软件系统、硬件实物等)可以作为参加“冯如杯”等课外科技活动或学科竞赛的作品。

第十三条  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记入相应的工作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