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与学籍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课程安排及课堂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07浏览次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课程安排及课堂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2025年5月30日学校人才培养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运行秩序,保证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运行管理规定》(北航校字〔2024〕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籍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的课程安排。

第三条 课程安排应以保障学生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和学期方案计划的顺利实施为目标,课程安排包括计划课程任务落实、课表编排、调停补课、学生免修免听审核等环节管理。

第四条 课堂教学规范旨在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强化课堂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课堂教学规范包括课堂政治纪律、教学行为、教学内容等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是全校课程安排的组织和监督部门。教务部负责部分公共课程的课表编排工作、组织各教学单位完成教务部未安排课程的课表编排工作,同时负责本科选课人数不足课程停开审核、免听免修最终审核等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课程的免听免修最终审核。

第六条 开课教学单位负责教务部未安排课程的课表编排、本科生选课人数不足课程停开申请、研究生选课人数不足课程停开终审、本研课程免听免修申请初步审核、本研课程调停补课终审等课程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学籍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制定各年级培养方案的学期执行计划,负责与开课教学单位沟通课程安排,负责所培养学生的选课通知、指导、调整审核及其他选课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课教师负责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课表进行课程教学,本人所承担课程的调停补课申请,学生提出的免听免修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 课表安排原则与工作流程

第九条 课表安排原则如下:

(一)原则上课程应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白天,非必修课程、非全日制课程可适当安排在晚上或周末。

(二)同一门课程理论学时,每天排课学时一般为2学时或3学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连续排课不得超过3学时。

(三)每学期最后两周为考试周,全校各类课程原则上不得排入考试周;按学校要求,单周周三下午不排课。

(四)课程安排时,理论任务学时数应与计划理论学时数一致,且应该落实具体上课周次、节次、地点、任课教师。实验学时可按需排多轮次。原则上不允许不同任务号的课程合班上课。

(五)各类课程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向全校开放,并设置相应的选课容量。如课程有先修课程等选课要求应提前备注说明。

第十条 排课工作流程如下:

(一)开课教学单位确认通选计划,学生学籍所在教学单位确认专业培养方案计划;本科课程如存在学生重修的修读需求,开课教学单位应同时向教务部提交课程的替代方案。

(二)教务部协同开课教学单位落实部分公共课及委托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安排上课时间及地点。

(三)开课教学单位落实专业培养方案计划及通选计划中由本单位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安排上课时间及地点。

(四)开课教学单位进行课程课表核对,检查教学任务的落实信息及时间地点安排的完整性、准确性,并通知任课教师查看教师课表。

(五)学生学籍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课表核对,检查专业课表的完整性、合理性、均衡度。

(六)开课教学单位通知任课教师进行课表确认。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所在教学单位通知并指导学生进行选课及课表确认。

第十二条 开课教学单位初步审核本科生免听和免修申请。

第十三条 开课教学单位根据选课结果对选课人数不足的课程进行课程停开申请:除科研课堂外的课程原则上选课人数5人以下(不含5人)应停开。

第十四条 因任课教师个人原因无法上课或因教学条件不足无法正常开课的,应由任课教师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申请,本科生课程由开课教学单位初步审核后提交教务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停开。研究生课程停开或调整开课学期,由开课教学单位审核批准。

第四章 调停补课

第十五条 课表一经排定和发布,原则上不再调整。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的要素开展教学活动,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课表上课的,须提前与选课学生达成一致,由开课教学单位或任课教师申请调停补课。

第十六条 课程调停补课须经开课教学单位审核生效,报教务部和研究生院备案。调整后的课程安排由开课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负责通知选课学生。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学期首次课任课教师必须到课堂上课,不允许调停课。同一课程教学任务每学期申请调停补课学时数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总学时数的10%。

第十八条 开课教学单位或教师个人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学时数,不得私自调整任课教师、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未经审批擅自调整的按照学校教学事故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第五章 课堂教学规范

第十九条 教师的教学行为必须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政治纪律,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传播违反宪法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十条 教师的教学行为必须恪守教师的职业操守,仪表端正,举止得体,言行雅正,不在课堂上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师的课堂教学必须严格按照课程大纲安排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遵守课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对课堂教学内容、教学质量、课堂纪律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及开课教学单位应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课堂教学规范的教师,依据学校教学事故相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本科生课表编排及调课的有关规定》(北航教字〔2010〕27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本科课程选课的若干规定》(北航教字〔2010〕28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进一步严肃课堂教学政治纪律的通知》(北航教字〔2016〕4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校研函字〔2020〕18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校研函字〔202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