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与学籍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运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8-07浏览次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运行管理规定

2024年12月17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加大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满足学生多样化成长需求,落实《中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关于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北航党字〔2024〕4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运行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校协同、上下协调、本研一体。学校本研一体化教学运行管理的目标是打破本科生与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界限,以学生为主体,全面考虑学生的学习过程和成长规律,将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作为一个连贯的整体来组织教学运行。

第三条  学校教学运行管理具体包括培养方案、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科研训练、教学资源、学籍与教学档案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人才培养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指导教学运行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负责对涉及师生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定。

第五条  教务部和研究生院负责校级教学运行管理工作的牵头实施,协调处理教学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并对院级教学运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统筹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牵头负责校企、校地合作。校团委负责做好创新创业项目培育工作。学生中心负责做好创新创业教育及活动组织工作。总务部负责教室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七条  教学科研机构(含异地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是院级教学运行工作的具体落实单位。学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本单位的教学运行工作,确保各项教学任务顺利开展。学院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教学运行情况,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学校主导、学院主责、基层组织主体”的人才培养工作体系的基础,主要分为学科专业类、科教实验中心类两种类型,是落实人才培养任务、实施课程与教材建设、组织教学研究与改革、开展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促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的最基本教学单位,是教学运行管理的微观载体。

学院是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实施主体,院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学院基层教学组织设置、建设、运行管理、支持保障等。教务部、研究生院是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并接受单一学科/二级单位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变更、撤销或重组备案。学校人才培养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跨学科/跨二级单位基层教学组织和全校公共基础课程(群)的设立、变更、撤销或重组的评审结果。

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工作实行逐级递进式的考核评价,学校对学院基层教学组织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学院对所辖基层教学组织的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基层教学组织对所属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学校及各学院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匹配的资源分配机制。

第三章  培养方案管理

第九条  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文件,规定着学校教育的方向及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要求,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本研培养方案在设计时,应统筹兼顾,确保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第十条  本科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学院简介、专业简介、培养目标及培养要求、学制、授予学位、课程设置与学分分布、主要课程规划构架图、专业准入准出办法一览表、毕业生未来发展图等。

第十一条  本科培养方案分为三个层次,即指导性培养方案、年级培养方案和学期教学计划。各层次培养方案有相应的调整和修订规则,具体按照本科培养方案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教务部负责组织本科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本科培养方案需经学院充分论证,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级培养方案通过学期教学计划具体落实,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修改,需将申请提交教务部审批,涉及必修课程调整、培养方案总学分调整的申请需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础和指导,应根据学科、类别(或领域)的培养要求和最新进展,动态完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知识能力结构要求、培养环节设置及要求等。分类优化培养方案,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应体现学科特色和学术前沿;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应突出创新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需经学院充分论证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年级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修改,需将申请提交研究生院审批,涉及核心类课程调整、培养方案总学分调整的申请需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课堂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教师培训,提升教学能力,鼓励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建立课堂纪律规范,明确师生权利义务;强化教学质量监控,定期评估教学效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管理效能。

第十六条  学院应加强教学监督,定期检查课堂教学质量;严格执行课堂纪律规定,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鼓励教师采用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参与度;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师生意见。

第十七条  学院应将核心基础课程、专业/学科核心课程纳入基层教学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新授课教师准入制度。

第十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任课教师,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教学日历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

第十九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组织任课教师研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鼓励任课教师利用在线教学平台、虚拟仿真实验室等信息化工具,丰富教学手段,增强课堂互动性。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引导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中。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维护良好的课堂秩序,确保学生能够专心听讲。在课堂上,任课教师应关注学生的动态,及时制止不良行为;应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注重课程教学考核的科学性和多样性。科学性体现在考核内容要全面覆盖课程知识体系,考核方式要客观公正,能够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师的教学效果。多样性则要求考核形式灵活多样,包括笔试、口试、论文、报告、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以适应不同学科的特点和学生的个性差异。

第五章  实验实践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负责统筹实验实训、生产实习(社会课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协调各单位做好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检查实验课程开设计划和实习实践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培养方案制定详细的实践环节教学计划,明确实验实践教学的目标、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实验实践教学学时或学分占比不低于对应专业国家要求。教学计划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求,确保实验实践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要求,为实践教学提供充足的实验实习教学用房面积(包括教学实验用房、实习实训用房等),配置必要的实验实训设备;积极与企业、科研机构等合作,拓展实验实践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验实践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建立多级实践教学指导与监督机制,要求实践教学教师应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全程跟踪和指导,及时解答学生的问题,纠正学生的错误。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高度重视实验实践教学安全工作,加强对实验实践教学场地和设备的安全管理,梳理涉及安全风险的实验课程清单,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有机纳入课程教学环节,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科研训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科教协同平台作用,推进项目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加强实践教学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支持学生创业并提供政策、资金等扶持,具体按照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制定明确的科研训练目标,确保学生能够通过科研训练掌握基本的科研方法和技能。科研训练目标应与学生的专业特点和未来发展方向相结合,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三十条  学院应确保学生在科研过程中得到专业、有效的指导,具体可包括明确导师职责、建立定期沟通制度、提供培训和支持等措施,以保障学生的科研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结合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教学需求,构建跨层次、递进式的科研训练体系。通过设立联合科研项目、共享实验室资源等方式,促进本研学生在科研活动中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章  教学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课程、教材等优质教育资源信息化方面,应积极推动数字化教学资源的开发与应用。建立和完善在线教学平台,提供多样化的数字教材和教学资源。鼓励教师利用智能教学软件和移动学习应用,提升教学互动性和灵活性。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合理配置助教、本科班主任与研究生指导教师,明确各自职责。助教负责辅助教学与科研工作;本科班主任侧重学生的思想引领、学习指导和生活关爱;研究生指导教师侧重学术培养与职业规划。建立激励机制,提供培训与发展机会,确保队伍稳定与素质提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学场地保障需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教室与实验室资源。教室应配备现代化教学设施,实验室建设要符合安全标准,定期维护更新。建立预约管理制度,方便师生使用,提高场地利用率。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建立稳定的实习实践基地;明确实习实践内容与要求,确保学生能在真实工作环境中学习;加强基地管理与评估,定期沟通反馈,提升实习实践质量;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践指导与支持,保障实习效果。

第八章  学籍与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籍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学习过程、毕业资格等进行全面审查和管理,确保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学籍管理不仅涉及学生的注册、课程选择、成绩记录等日常事务,还包括对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籍管理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学校应构建科学合理的学籍管理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十八条  学籍管理应适应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支持跨学科、跨专业、本研贯通的人才培养与学生动态流转。

第三十九条  校院两级应做好教学档案管理,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

第九章  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严守教学运行质量底线,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结合评价结果做好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机制,校级督导由教务部和研究生院组织实施,院级由学院自行组织,负责对教学运行各环节进行督导检查,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持续提升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员随机抽查课堂教学质量,学院内教师进行课程互听。学校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管理、校外实习基地运行等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党政联席会应定期对教学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教务部和研究生院汇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跟进整改情况,确保教学及相关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