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与学籍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北航校字〔2022〕42 号)

发布时间:2022-05-07浏览次数:

北航校字〔2022〕42 号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学位〔2021〕1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在全日制本科教育中开设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双学士学位项目”)。为规范双学士学位项目实施和学位授予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应着眼于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依托我校已在教育部备案的本科专业,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应充分调研社会需求,在课程、考核、实习实践等环节应充分体现项目专业跨学科、复合型、创新性的特点,既要实现不同专业课程之间的有机融合,又要体现学科交叉基础上的差异化、特色化人才培养。

第四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由两个专业所在学院联合申请,并明确学生学籍管理学院,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培养方案由两个专业所在学院共同制定,共同组织校外专家组论证后,分别提交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前置审议,通过后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双学士学位项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经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

第七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在读学生不允许申请辅修学位。

第八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无法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要求、或本人自愿放弃项目学习的,可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转入其中一个专业或其它专业学习(入学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进行专业调整)。学生提出退出双学士学位项目申请的时间与转专业时间一致。学生退出双学士学位项目转入其它专业学习后,其已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如实记载,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等由学生转入学院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毕业要求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审核。

第九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由学籍管理学院负责实施。

第十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完双学士学位项目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并在一本毕业证书上注明两个主修专业信息。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颁授学士学位证书,并在一本学位证书上注明所授的两个学位信息。

第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按照两个专业中最高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北航教字〔2017〕11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考核组织管理细则》(北航教字〔2017〕13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北航教字〔2017〕14号)等相关实施办法执行。如上述文件后续有修订,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2级学生入学起开始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实施办法(试行)》(北航教字〔2015〕14号)文件相应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