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与学籍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北航校字〔2022〕41 号)

发布时间:2022-05-27浏览次数:

北航校字〔2022〕41 号

第一条 为充分满足学生个性化成长的需要,向学生提供更多跨专业、跨学科学习的机会,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修读的同时辅修其它本科专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学位〔202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设辅修专业需要经过学校审批。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制订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辅修开设学院需设置高质量的辅修专业课程体系。学校辅修专业分为有学位辅修专业和无学位辅修专业两种形式,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原则上应为同名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程,如有主修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应在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前,完成课程申报。原则上无学位辅修专业总学分要求不应少于 20 学分,不含毕业设计(论文);有学位辅修专业总学分要求不应少于 35 学分,其中8学分为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条 每年秋季学期,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学年可接纳的辅修学生人数和开课方式,并组织学生报名和注册。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一)具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确保对主修专业课程学有余力;

(三)所申请辅修专业应与本人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大类;

(四)符合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要求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原则上不晚于二年级秋季学期初申请辅修资格,由主修专业培养学院和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审核。

第七条 取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的学生,可在选课期内按照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进行选课,每学期选修的课程及其数量自定,但不得影响主修专业的学习,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需做好学生辅修选课指导。

第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日常辅修学业管理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课程考试成绩记入学生“辅修专业成绩单”,学生修读完毕,成绩单将存入学生档案。学生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及学分不计入GPA和学业预警,不参与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或其它奖学金排名。

第九条 对于辅修专业人数注册人数超过30(含)人的课程,需采取单独开班上课的形式,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和周末;30人(不含)以下的课程可采取跟班上课的形式。

第十条 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原则上不能冲抵其主修专业任何课程学分。如果主修专业所修课程中,部分课程与学生辅修专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考核决定是否可免听或免修。申请免修的课程学分总和不得超过辅修专业总学分的30%,考核成绩需计入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记载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置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完成主修专业学习按毕业(或结业)离校、或因被取消学籍按肄业离校时,辅修学习同时终止,不再延长学习时间。

第十三条 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的学生,需在主修专业毕业的同时,一并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提出毕业或学位申请,不单独受理。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一)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二)如学生完成有学位辅修专业全部学习计划,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且已获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三)如学生完成有学位辅修专业全部学习计划,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毕业的同时并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可在主修学士学位达到条件时,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主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但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要求,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仅在毕业证书中注明辅修专业。

(四)如学生完成无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和学分要求,且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要求,辅修专业在毕业证书中予以注明;如未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要求,只发放辅修学习证明。

(五)如学生未与主修专业一并提出辅修专业毕业或学位申请的,只发放辅修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辅修专业学习,需按照辅修开设学院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未缴费者取消辅修资格。辅修课程按100元/学分的标准收取课程学习费,重修选课不缴费。对于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一次性交齐的费用不退。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1级学生起开始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实施办法(试行)》(北航教字〔2015〕14号)文件相应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