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与学籍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05浏览次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航教字〔202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执行特殊政策或特殊培养模式的学院,其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另行补充有关规定。

 各单位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章  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本科新生,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长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入学体检和复查中发现的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可以根据情况向学校申请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未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提交申请的,学校根据情况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根据情况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并在当年的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并按时办理注册手续也可委托他人进行注册。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的第一、二周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于第进行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的第含)前注册。

因贷款未到不能按期缴纳学费者,由学生中心提供贷款生名单,进行标记,并予以注册。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事或因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规定的注册日期前向辅导员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由辅导员向学院教学副院长请示批准,并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后可暂缓注册学院同步向学生中心提交暂缓注册名单学生暂缓注册期结束后,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补注册手续。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费标准与延长后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相同,同时必须履行注册手续。

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学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一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的管理,按照学校教学考核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十二  学生选课后可以申请免修或免听部分课程,按照学校教学考核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十三  学生可根据学校辅修专业相关文件要求,申请辅修另一专业的课程。

十四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十五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十六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十七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止学业,如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之前校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十八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其他各类教学活动,必须如实填报请假信息,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时间三天以内可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应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和学院(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批准,学院教务备案。因请假所影响的教学活动的考核,按照学校教学考核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章  转专业与转学

十九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符合学校相关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十  转专业每学期均可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各学院每学期第教学周结束之前向教务部提交下学期的专业准入条件和接收名额,教务部进行集中公布。各学院同时在各自网站进行公布。

(二)拟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学期第十四教学周提交转专业申请。

(三)各学院依据专业准入条件对申报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如果符合准入条件的申报人数未超过学院的接收名额,学院应直接录取;如果符合准入条件的申报人数超过学院的接收名额,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原则组织选拔,确定录取名单。

(四)教务部于每学期第零周集中公示所有获批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完成学生学籍变更

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学生。

(二)进入北航学院学习同时未完成专业选择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或特殊招生的学生,例如双学籍飞行学员、强基计划、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中俄合作专项、第二学士学位等。另外,外语类保送生不可转专业至非小语种类专业、飞行技术专业录取的学生仅可转专业至学院内部的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专业,杭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可转至北京各校区设立学院学习。

)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二十二  对于一年级结束时,在北航学院完成专业选择并且依据期末正考成绩原则上达到学业预警或退学预警标准的学生,如果学生有跨大类转专业需求,可在暑假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跨大类转专业申请。同时,申请条件要求高考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拟转入大类同一生源地相同年份高考录取成绩。相关申请由北航学院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删除已有专业属性,并降转到拟转入大类重新学习,然后参加一年后的专业选择。

二十三  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计入成绩单,由转入学院完成转入学生的培养方案变更和课程学分认定等工作。

二十四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同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以定向、委托培养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十五  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办理。

章  休学与复学

二十六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生所在学院认为有必要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二十七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身心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学治疗后有可能回校学习的

(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的;

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因其它特殊原因必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休学申请发起后,培养学院初审,报教务部审批。

二十八  休学以一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超过者按退学处理。休学期间不办理注册手续。

二十九  春季学期第12周(含)或者秋季学期第13周(含)之前,可办理本学期休学,本学期所选课程(已参加最终考试除外)将删除,下学期可办理复学。每学期的后6周,只能办理本学期和下学期连续两学期休学,本学期所选课程(已参加最终考试除外)可删除,直到本学期后的第二个学期方可办理复学。

三十  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批准后两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休学视为无效恢复学籍在校状态。当休学视为无效时,若没有按规定上课,按旷课处理。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其公费医疗待遇执行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十一条  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后两年内学生应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其服役时不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三十二  外国留学生根据其本国法律服兵役,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学生应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其服役时不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三十三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三十四  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教务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长可根据创业需要申请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年,且创业休学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三十五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学申请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合格后,报教务部审批。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又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按退学处理。

(二)复学手续须在复学申请批准后的一周内办理完毕,并按学校规定时间注册,逾期未注册又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复学申请视为无效按退学处理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前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学校审核不通过的,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长累计已经达到最长休学年限的,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不予复学,按退学处理。

(四)学生复学后,由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五)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可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章  学业预警、退学预警与退学观察

三十六  秋季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学院应当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加强帮扶,开展学业预警工作。

除国家有特殊培养要求者以外,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由学院给学生和家长出具学业预警告知书。

(一)一年级结束后,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有效学分不足36学分(第二学士学位不足16学分)的

(二)二年级结束后,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有效学分不足72学分

(三)三年级结束后,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有效学分不足108学分

学生和家长在收到学业预警告知书后,应加强沟通,高度重视学业出现学业预警的学生,可申请降级,学院应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审核并报教务部审批。

三十七  每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开展退学预警工作。

除国家有特殊培养要求者以外,学生如果在四年级之前的学业出现一学期内出现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有效学分不足13学分的(第二学士学位不足8学分),即达到退学预警标准,由学院给学生和家长出具退学预警告知书。如果因学院培养方案安排的客观性或者学生已提前修读完相关课程,出现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法选修有效学分13学分(第二学士学位8学分)的,学生应在该学期选课结束后及时与学院联系,学院核实情况属实后报教务部审批,审批通过后,学院不向该生和家长发放退学预警告知书

四年级之前的学业两次达到退学预警标准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退学观察申请,学院可根据其在校期间表现,决定是否批准其继续留校观察一学期,该申请需教务部备案学生在退学观察期内,应合理安排学业。退学观察期内,如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有效学分达到13学分的(第二学士学位达到8学分),解除退学观察退学观察只允许申请一次。

第七章 退学

三十八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四年级之前的学业两次达到退学预警标准并且未向学院申请退学观察的;

在退学观察期及之后,四年级之前的学业再次出现一学期内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有效学分不足13学分(第二学士学位不足8学分)的;

(三)二年级结束时,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有效学分不足60学分的;

达到在校最长学习年限而未完成学业的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

三十九  学生退学按下列流程办理。

退学的学生,在系统中填写《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退学)审批表》,上传学生及其家长签字等有关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教务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审批通过后学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四十  达到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的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者除外),由学院出具退学告知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或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通过学校网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四十一  学生在收到退学告知书后,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流程办理手续。如学生本人、家长无法联系或拒不办理退学手续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相应材料和说明,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部教务部提请学校法治工作机构行进合法性审查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后,相关会议审批通过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进行相应学籍处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提起申诉

四十二  退学学生,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学校对已办理完退学手续的学生,将报北京市教委备案。退学学生限期在两周内必须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按期办完离校手续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根据学生需求可按第章有关条款发给相应证书。对超出规定时间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将其户口、档案等寄往原户籍所在地,不再发给任何证书。学生处于退学状态时,其选修的课程成绩无效。

章  学制、毕业、结业、肄业

四十三  按教育部规定,我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经学院和教务部批准,学生可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短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六年(休学和创业休学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年的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报教务部审批通过后可办理提前毕业手续。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顺利完成学习计划,则与高一级的应届生一起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交齐四年学费。

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学习年限不予延长因此最长学习年限为两年。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休学。

四十四  四年级结束后,未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所获得的有效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要求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填写《本科生学籍处理(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由校院两级依据学生学业和学校资源情况进行审批,即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和学生工作部审批。每年办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时间在春季学期第4-5周,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逾期不予以办理。

四十五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办法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四十六  学生在四年级结束时,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学生结业后在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根据学校通知选课并重考所缺课程(包括毕业设计论文),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离校。

四十七  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的学生,需在主修专业毕业的同时,一并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提出毕业或学位申请,不单独受理主修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条件的学生的辅修毕业或学位申请

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不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四十八  对退学学生,若在校有效学习时间(不含休学)一年(含)以上,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四十九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相关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章  附  则

五十一条  办法教务部负责解释。

五十二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北航教字〔201711号))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北航教字〔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