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计划与课程教学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业建设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3-10-25浏览次数:

北航教字〔2010〕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战略发展需要、人才市场需求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以科学发展观合理调整我校学科专业结构,进一步加强本科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深化教学改革,完善人才培养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原则

第二条  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以形成空天信融合、理工文综合、结构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本科专业体系。

第三条  各学院要把专业建设与学校的总体办学指导思想结合起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提出不同的建设目标和措施。传统专业要在保持优势和特色的基础上加强改造与提升;新办专业要在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突出特色。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特色的专业,要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植,对于一些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应限期整改或停办。

第四条  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长抓不懈。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计划的修订和实施,不断明确人才培养规格、优化课程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专业建设的目标

第五条  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中,要继续完善以多学科为基础的专业体系,形成基础学科、特色学科、交叉学科、高新技术学科相结合的学科专业格局。

第六条  根据国家当前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的战略需要,在本科教育阶段,应注重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结合,拓宽专业口径,丰富专业方向,加强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  继续加强我校传统优势学科专业建设,在发挥传统学科专业师资力量强、办学经验丰富、教学资源充裕等优势的同时,不断完善课程体系、改善办学条件、更新教学内容,实现传统学科专业新的发展。

第八条  优先发展新兴、边缘和交叉学科专业,在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新技术领域以及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领域设置本科专业,整合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构建新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九条  重视人文社会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深化对人文社会科学在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所处地位及作用的认识,优化人文社会学科专业的整体布局结构,加强人文教育与科技教育的结合。

第四章  新办专业的申报

第十条  增设新专业要根据教育部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的要求。新办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每年30人;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计划及其它完备的教学文件;

(三)应以相关专业作为依托,具备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办学经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也应具备以上第十条所述的新专业设置条件。

第十二条  申办新专业应由学院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申请,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校委托的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教务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批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专业申报组织工作,各学院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人才需求论证报告、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专业基本条件等;

(二)申请表,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拟增设或调整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四)拟增设或调整专业的任课教师一览表,包括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等;

(五)拟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办学条件,包括专业办学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准备情况报告;

(六)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五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专业可制定招生计划,按计划招生。

第十五条  对于已招生的专业,学校将加强建设,具体建设措施如下: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支持并鼓励各专业教师加强与国内外其它高校的交流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师培训活动;

(二)加强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建设,对实验室设备、图书资料的不足部分,从学校的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充;

(三)加强专业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学校支持各专业进行教学改革研究,不断加强课程体系、内容与教材的建设,支持专业发展研究。

第十六条  学校对本科专业要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五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专业培养目标与生源、人才需求;

(三)教师队伍建设;

(四)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五)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

(六)实践教学;

(七)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评估的方式有自评、学校综合评估与验收、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学校对新办专业建设的评估验收将分阶段进行。通过评估验收,对确实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某些不具备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则限期整改或停办。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生未满三届的新建专业,学校在专业建设的各项政策上给予优先考虑,鼓励并监督其进行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课程和教材等方面的建设。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航教字[2007]1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