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教字〔2007〕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我校“强化基础、突出实践、重在素质、面向创新”的本科人才培养方针,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模式,融合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为国家培养“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领域具有领军和领导潜质的高级人才”,结合我校公共选修课开设和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类型及范围
第二条 根据人才素质培养的需要和培养计划的定位,结合学生需求、实施情况反馈等信息,学校对公共选修课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公共选修课设课方向、类型与范围。
(一)有利于拓展学生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天文等自然科学知识的新型课程。
(二)有利于提高学生数学及其应用、数学建模与计算数学等方面能力的课程。
(三)有利于提高学生文化、社会、政治、历史、地理、世界、民族等方面修养的课程。
(四)有利于增强学生语言应用能力,如写作、创作、应用文写作、演讲、口头表达、外语听说、翻译等方面的课程。
(五)有利于增长学生文学、艺术(如:诗歌、舞蹈、绘画、美术、电影、造型等)方面的知识、技能与修养的课程。
(六)有利于增强学生体质、培养体育兴趣、技能与习惯的专项体育课程。
(七)有利于培养学生工程意识、设计意识,了解技术发展史、工程发展史及其特点、工程名家、名人成功史、历史著作、工程项目等方面的课程。
第三条 单纯娱乐性的课程不开。
第三章 开课原则
第四条 课程面向:公共选修课必须面向全校学生开放,供学生自由选修。
第五条 教学内容:选修课重在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能力与素质。公共选修课不应与必修课重复或雷同,应形成对必修课的补充。应具有宽、浅、新、精、趣、综合等特点。
第六条 教学形式: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形式应生动、多样。
第七条 考核方法:选修课的考核,对于不同类型的课程可采取不同的办法。可以采取集中考试、平时作业、讨论加口试等办法;也可采用论文、实验报告、现场操作等形式。
第八条 公共选修课内容应少而精,严格控制学时数,一般为16学时,特殊情况的最多不超过32学时。相关讨论、实验、上机等环节应在规定学时内安排。
第九条 公共选修课的选课人数需达到15人以上才能开课。连续两年选课人数不足的课程,则需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报。
第十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公共选修课的门数一般不得超过两门。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应避免内容重复,一般不应超过两门。
第四章 新开课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每学期教务处向全校各单位发放下一学期“新开设公共选修课申报通知”,各有关单位应按通知要求组织教师积极申报,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新开设公共选修课申请表》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汇总,经校内专家评审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公布并通知各开课单位。
第十二条 新开公共选修课必须由开课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新开设公共选修课申请表》,并经审批后方能开课,具体办法是:
(一)凡开过其它课程(包括选修课)而申请开设新选修课的教师,应提供新开选修课的课程简介、课程教学大纲等,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和审批。
(二)凡未开过其它课程而申请开设选修课的新开课教师,必须先开若干次讲座,在此基础上确定课程简介、课程教学大纲,由所在单位组织试讲,通过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为本科生开设各类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工作量等同于必修课。
第十四条 为了将我校的科研和学科优势融入本科教学,所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均应为本科生开出至少1~2门校公共选修课。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公选课开设情况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公共选修课运行和课程建设。所拨经费由开课单位统一管理和分配,专款专用。
第六章 质量监控
第十六条 学校对公共选修课有等同于必修课的质量要求。学校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组织学生评教,并由教学督导组对课堂教学效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内容陈旧、效果较差的课程,将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必须持严肃负责的态度。一经批准开课,没有特殊理由,不能随意停课和取消。教师停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鼓励教师在公共选修课中进行经常性的教学内容更新和教学方法改革。学校定期组织同类或相近课程主讲教师召开讨论会,协调不同课程之间的关系与内容衔接,避免重复,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即行失效。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