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计划与课程教学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飞奖教金”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3-10-25浏览次数:

1999年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成都飞机工业公司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成飞奖学金、奖教金协议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成飞奖教金,旨在奖励在教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地投身于教学工作,为祖国航空事业的发展与人才培养做出贡献。

第三条  成飞奖教金是一种教师奖励资金,奖励已付出努力、做出成绩的教师,根据申请应具备的条件,按规定程序评审,择优分等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根据《成都飞机工业公司在北航设立“成飞奖学金、奖教金”协议书》成立由双方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成飞奖教金”的组织、评审和管理工作。管委会主任由北航主管教学的校长但任,成都飞机工业公司选派代表参加。北航管委会成员由主管校领导聘任,任期两年。

第五条  管委会负责成飞奖教金的管理与评审工作,包括:审阅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听取有关方面汇报(必要时现场检查);了解申请人的工作成绩;讨论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和等级;公布评审结果;组织奖教金的颁发等。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科和人事处师资科共同负责,前者负责奖教金的受理、汇总、申报、组织评审及相关支持工作;师资科负责评审结果的公布和召开颁奖大会,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三章  奖励等级

第七条  奖励设一等、二等两个等级,奖励金额及数量如下:

一等奖2名,每项奖励3000元;二等奖10名,每项奖励1000元。

第四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本奖主要奖励立足本职工作,长期坚持教学、教改、教学研究工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并取得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教师个人或集体(主要申报人最多不超过5人),以一线教师为主。

第五章  申请

第九条  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执行《教师工作规范》,为人师表,成绩突出。

(二)近两年以来一直从事教学工作,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申请时本人应在岗,申请时前推一年内退休人员也可申请。

(三)长期从事教学工作,重视教学工作,坚持并积极投身于教学、教改和教学研究工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成绩显著。

第十条  申请者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科:

(一)成飞奖教金申请书(一份);

(二)反映工作及成就的总结或说明(2份);

(三)有关证明材料(1份);

(四)申报材料清单(1份)。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本项奖教金。

(一)近两年以来已离岗或不从事申报内容涉及的工作(新近退休者除外);

(二)本年度已申请其它类型奖教金;

(三)同一成果多次申报者;

(四)同一年度,同一成果已获其它重大奖励;

(五)申请内容非教学工作。

第六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成飞奖教金每年度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每学年适当时间,教学质量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成飞奖教金的申请受理和评审工作,10~11月适当时间举行颁奖大会,由成飞公司代表和北航有关领导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四条  每年度申请报奖项目,须是申请人近两年以来所做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申请时,申请人应在本岗。

第十五条  每个集体项目的主要参加人不得超过五人,每人每次不超过一项。

第十六条  教师申请奖教金,需由个人或集体申报,学院审核后,推荐到“成飞奖教金管理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各学院推荐侯选人不分等级,只排次序,评审组(管委会)根据申请者贡献与成绩大小酌情评定等级。

第十八条  申请的受理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科负责:

(一)对收到的申请表及材料进行检查和初审,如有条件不附或不适合者,可建议修改、退回或改申请其它类型奖教金。

(二)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归类分组,打印汇总表。同时组织评审组(管委会)开会评审。

(三)将管委会评审结果打印成册,报主任批准,并抄送校师资科,同时将评审材料,返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评审组(管委会)根据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和评审,评审标准如下:

(一)热心教学工作,坚持从事教学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进取,教学效果良好,所教课程受到学生欢迎。

(二)坚持本职工作,具有崇高的敬业精神,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对学生负责,无私奉献,做出显著贡献。

(三)长期积极从事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贯彻教学计划,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积极投身改革,更新教学观念、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成绩突出。

(四)在课堂教学、毕业设计、学位论文指导、实验课、指导生产实习、教学实习、专业(学科)建设、课程建设(课程内容改革)、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中,积极探索,坚持实践,做出创造性劳动,有成绩突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管委会通过后实施,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对本条例的任何意见和修改建议,需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办公室反映。本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或新问题,可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解决办法,报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