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与学籍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赴海外高校交流课程及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8-07浏览次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赴海外高校交流课程及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推动育人体系改革,切实加强新时代青年人才全球胜任力培养,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海外学习项目。为规范海外学习项目课程及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及学分认定的范围

1.学生参加与我校有合作协议的国家级、省(市)级、校级、学院(系)级海外学习项目所修读的课程及学分。

2.学生参加自行联系并经国际合作部认可的海外学习项目修读的课程及学分。海外学校的学术声誉或学科(专业)的学术水平原则上应不低于我校。

第二条 课程及学分认定原则

1.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认定的有效学分一个学期不超过20学分,在校期间累计不超过40学分。

2.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经学院审核可替代培养方案内相关课程的,成绩按照校内相应课程计分标准计入成绩单,该门课成绩计入总课程绩点,参与计算推免及评奖评优平均分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无法替代培养方案内相关课程的,课程名称按照原始信息记录到我校成绩单中,由学院认定为一般专业课或综合素养课,标记为全英文课程,成绩按照二级制记载,该门课成绩不计入总课程绩点,不参与计算推免及评奖评优平均分。

3.思政类、体育类、军事技能、军事理论不能申请替换,毕业设计(论文)需要参加我校的(线上或线下)答辩,并递交所在学院存档。

4.与我校有合作协议的项目课程及学分认定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学分的计算办法

1.学生参加海外项目修读课程的学分由海外课程的学时转换而得,转换办法参照我校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的1.5倍执行,即:理论课16学时对应1.5学分;实验或实践课32学时对应1.5学分;仅以课内学时为计,不包含自修、课外作业、课下开放实验等学习时间。

转换公式(四舍五入,结果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理论课学分=海外理论课总学时/16*1.5;

实验或实践课学分=海外实验或实践课总学时/32*1.5。

2.学生参加海外项目未修读具体课程的,须撰写海外交流活动报告。国际合作部根据学生在海外项目时长,进行课程与学分认定。具体办法为:国际合作部设置“全球胜任力海外拓展课1”和“全球胜任力海外拓展课2”,分别为1学分和2学分,课程类别为综合素养课,课程性质是任修、标记全英文课,成绩按二级制记载。

项目时长认定学分规则:

1周≦项目时长<1个月,认定1学分

1个月≦项目时长<2个月,认定2学分

2个月≦项目时长,认定3学分,同时认定为两门课。

第四条 课程及学分认定审批流程

1.制定出访计划

学生在出访前,应制定严谨的出访计划,至少应包括海外高校排名情况、选课方案、相关课程大纲、课程认定意向,并报学院。学院应加强对赴海外交流学生的选课引导,对学生提交的出访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学生明示课程、学分、成绩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海外课程成绩的“A”对应我校的95分或者90分等)。

2.课程与学分认定申请

学生须在项目回国后3个月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初步审核,在本研教学管理系统课程申请模块提交无法替代培养方案内课程的原始信息。学生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研教务系统中完成全部课程和成绩认定申请。申请内容需与境外学校提供成绩单上的原有记录保持一致,同时提交境外学校出具的有效成绩单、课程教学大纲等材料。当次交流交换的所有课程替代需一次性办理完毕。

3.审批

学生所在院(系)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教务部核实无误后,完成终审。

第五条 其他

1.具有三个月及以上(不少于90天)因公派出连续海外交流经历,包括国际组织实习、双学位、学生交换或科研实习等因公派出形式赴国(境)外的海外交流经历的学生,可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海外交流类推免工作方案”申请免试攻读研究生。

2.本管理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3.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交流交换学习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函字〔2017〕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