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与学籍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3-10-25浏览次数:

北航教字〔2010〕25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教学与学生工作部门联合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按录取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籍。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处理。若复查发现有违反宪法及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户口、档案等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学校批准,不予注册,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学年的七月份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并在当年的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复查合格,方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并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的第一、二周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于第五周前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校注册中心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的第一、二周内直接到校注册中心注册。

因贷款未到不能按期缴纳学费者,须向学校财务处提供相关证明。(该证明包括:


个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实——学校贷款中心盖章等)

因事或因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辅导员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由辅导员向学院教学院长请示批准,并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因事请假不能超过两周,因病请假不能超过六周。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逾期未注册者,所学课程成绩一律无效,同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费标准与延长后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相同,同时必须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和申请选修的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的管理,按照《教学考核组织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按照《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申请双学位证书或辅修证书。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类教学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三天以内可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应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和党总支副书记共同批准,学院教务备案。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旷考对待。对旷课、旷考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获得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奖或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修满各学期的必修学分,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无违纪记录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经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学校要求,各学院接收转专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院当届录取学生人数的8% ~ 10%。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后方可转专业。学生可在一年级或二年级的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一)拟转专业的学生根据教务处或学院通知填写《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校内转专业)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制表备案后,于春季学期第十五、十六周报至转入学院。

(二)各学院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并签署考核意见和结论。考核小组应不少于三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考核应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结束后,接收学院必须公示(含网上)考核结果。

(四)接收学院在校历春季学期结束前将审批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五)各接收学院指派专人在秋季学期开学后第一至第二教学周内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六)转专业后学生的学籍档案应由学生原所在学院转交转入学院。

三年级以上不得跨学院申请转专业,学院内调转专业应从严审批,确保学生在后续学习时间内能够按时完成转入专业的毕业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培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及取得学分的确认,由转入学院决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按教育部规定,我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学校规定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六年(含最长两年的休学,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十七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生所在学院认为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

休学申请由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审批,报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休学以一学期为单元,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超过者按退学处理。休学期间不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批准后两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休学视为无效。当休学视为无效时,若没有按规定上课,按旷课处理。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但休学时间记入学生在校年限。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学申请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经学院复查合格批准后,报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审核、备案,到招生就业处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手续须在复学申请批准后的一周内办理完毕,并按学校规定注册时间到校注册中心注册,否则,复学申请视为无效,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由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本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四)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可取消复学资格,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应离校返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不得擅自回校上课,不得参加考试,不能取得学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章  退学与试读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未取得必修计划学分的70% 。

(注:必修计划学分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学分)

(二)经补考后,连续两学年累计未取得必修计划学分的80%。

(三)试读一年内重修课程(经补考)未全部通过的。

(四)在校年限达六年(含休学)而未完成学业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或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交学费的。

(七)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八)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须填写《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退学)审批表》,由学生家长签字、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到招生就业处办理手续。

如退学的学生本人、家长无法联系或拒不办理相应手续,学生所在学院可提供相应材料和说明,由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处理。

(二)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学校对退学学生的处理决定在送交本人的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生限期在两周内必须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按期办完离校手续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第六章有关条款发给相应证书。对超出规定时间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将其户口、档案等寄往原户籍所在地,不再发给任何证书。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均取消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九条  对第一次达到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退学条件的学生,如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可申请留级或跟班试读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年。试读一年内又达到退学条件的,必须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原来已通过的成绩仍有效,此前修读过的不及格课程均须重修。一年内所有重修课程全部通过者,可解除试读,继续学习,否则予以退学。对跟班试读的学生,除一年内重修课程(经补考)全部通过外,还必须修读当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完成总学分的70%,并成绩合格,否则予以退学。(注:如果教学计划有变,以执行的教学计划为准。)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四年内(不含休学)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学校可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一年内可根据学校通知选课并重考所缺课程(包括毕业设计),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双学位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

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者,因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课程没有完成,不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未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若在校学习时间一年(含)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四学年后(不含休学),未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总学分要求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的书面申请,填写《本科生学籍处理(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由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审定、备案。每年办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时间在春季学期第4-5周。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证书)、学位证书(含双学位证书)和结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享受特殊政策或培养模式特殊的学院(如飞行学院、高等工程师学院等)的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另行补充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对2010级及以后学生适用。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