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与学籍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25浏览次数:

北航教字〔2010〕26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德育要求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

(二)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不满足德育要求者;

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3、违反法律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4、违反学校规定,受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对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学生,因本人悔改明显、表现特别优秀并受到学院级(含)以上奖励者,需经本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方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

第二条  学术水平

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一)完成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德育课程和体育课程(含相应的实践环节)的学习和考试,并取得规定的计划学分。

(二)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专业理论课程(含教学实践环节)的学习和考试,并取得规定的计划学分。

(三)对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专业理论课程(含教学实践环节)有补考记录的计划学分数累计达25学分(含)以上者(但补考或重修成绩70分(含)以上的科目不累计在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资格审查

由本科毕业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学院教务部门按照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学术水平、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教务处复核。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各学院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学士学位。各分委员会按照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学术水平、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审定每一位申请者的情况,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做出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和其它附加决议,由校教务处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的发放

教务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一)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按不同学院学生编号;

(二)学士学位证书应加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校章(钢印)、校长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名章;

(三)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

(四)学士学位证书由学院教务部门发至获得学位的学生本人;

(五)各学院教务部门在填写学士学位证书的同时,填写“学士学位证明书”,加盖校章后,存入学生档案;

(六)取得学士学位的时间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算起。

(七)可以毕业但因成绩原因无法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毕业前后一年内允许选择重考部分课程,重考后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者,可授予学位证书。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10年7月12日通过之日起生效,北航教字[2003]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未尽事宜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