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与学籍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3-10-25浏览次数:

2005年9月1日


为保证完成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维护正常学校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建立良好的校风,保障学校育人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正式学籍的各类学生。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危害公共秩序、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者:

(一)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行动的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在其中起骨干作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印刷、书写和组织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人唆使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参加各种反动、邪教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拘留期在10天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10天(含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被依法免予刑事处分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被依法免予起诉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打架斗殴符合第四条者,按第四条规定处理,其它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聚众斗殴为首者、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

1、虽未参与打架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五条  有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参与非法传销或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在学校非法组织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他人、组织进行侮辱或诽谤,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高空抛物或进行其他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

(一)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者和信息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被依法免予起诉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待遇者,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寝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本科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处分后再次旷课时,旷课学时数重新累计。再次旷课与本学期已有旷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59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未经批准或编造理由擅自离校,以学期为单位,累计2~4天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4~7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7~10天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10~14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14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凡有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及其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窃题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有计划、有预谋的集体作弊行为,给予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视情节给予参与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凡有考试违纪行为未构成作弊的,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其它管理规定(如宿舍、图书馆、教室、校园管理、门卫等规定)者,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原给予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拒不接受教育者;

(二)在本校受过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原给予处分的基础上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有重大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四条  凡是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不得享受奖学金或单项奖励以上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课程代培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专业学位研究生等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