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计划与课程教学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培养计划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3-10-25浏览次数:

北航教字〔2010〕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养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文件,它规定着学校教育的方向及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要求,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培养计划制订

第二条  我校的本科培养计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指导性培养计划、年级教学计划和学期执行计划。

(一)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的定位和基本规格,一般每5年左右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需求的发展及学校整体发展战略和改革思路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修订。

(二)年级教学计划是在指导性培养计划的基础上,在新生入学前制定的该年级学生四年的总体安排和课程计划,每年可进行局部优化调整,以体现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成果。各年级学生的学习必须按照其对应的年级教学计划严格进行,执行期4年。

(三)学期执行计划是年级教学计划在指定学期的课程安排,提前一学期确定,作为下一学期教学工作的执行依据。

第三条  指导性培养计划由教务处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人才培养的精神,结合各专业的具体定位组织制订。指导性培养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学制与学位、专业特色、培养计划总体结构、核心课程与课程体系说明、实践能力与素质培养体系说明、最低毕业学分要求、辅修/双学位基本要求、指导性教学进程安排等。

第四条  指导性培养计划的制订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指导性培养计划应遵循的原则意见,经学校审批行文发至各学院;

(二)校公共基础课由教务处组织有关开课学院和选课单位协商确定;

(三)各学院成立制订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领导、主管教学副院长具体负责;

(四)各学院应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学校关于制订指导性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组织本学院各专业按专业培养目标拟订初稿;

(五)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学院各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进行审议、修改,由本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

(六)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印发。

第五条  年级教学计划是以指导性培养计划为依据和基准,对每个年级的4年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按学期进行编排,主要内容包括课程信息、学期安排、毕业要求等。

第六条  年级教学计划的制订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在每年春季学期第9周组织启动各学院制订年级教学计划;

(二)各学院组织教师以指导性培养计划为依据,制订即将入学的新生在四年中的课程计划和安排,明确毕业要求;

(三)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核,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后,于第15周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印发;

(五)全校的年级教学计划(合订本)须在春季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七条  编制学期执行计划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以年级教学计划为依据,在第4周以书面形式向各学院下发各年级、各专业下一学期的学期执行计划,各学院应对此进行核对和确认,由本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查签字后,在第7周将确认后的原稿返回教务处教学研究科;

(二)教务处主管副处长对上述返回的学期执行计划进行审定,批准实施。

第三章  培养计划执行

第八条  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通过学期执行计划具体落实,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条  学期执行计划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每学期第7周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在教学计划管理系统中填写和修订全校各年级、各专业确认实施的学期执行计划,完成后提交教学任务安排子系统;

(二)第8周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将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按开课单位发布到各学院,各学院落实任课教师,填写完成《教学任务通知书》(含排课要求)。第10周各学院将信息填写齐全的《教学任务通知书》提交教务处教务管理科,编制教学任务时应做到周学时相对均匀,使学生的学习负担适度、合理;

(三)第11周教务处教务管理科以书面形式向各学院下发《开课目录》初稿,经各学院进行核对和确认后的原稿经本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查签字后,在第12周返回教务处教务管理科;

(四)第13周前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公布开课目录,编排、核对课表[以上(二)~(四)需教务处教务管理科确认];

(五)第14周公布课表,学生选课。

第四章  培养计划调整

第十条  为确保本科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按照教育规律办事,必须保持指导性培养计划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对批准执行的培养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各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的调整应在制订新的年级教学计划时进行修订,并在新生年级执行。学期执行计划原则上应按年级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凡需增开年级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删除、更换年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改变课程性质,增减学时,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均属调整年级教学计划。调整年级教学计划须填写《调整教学计划申请、审批表》,经教务处批准后,通过学期教学计划执行,调整后的计划由相关学院和教学单位通知教师和学生。

第十三条  新建专业的年级教学计划通常需要较长时间逐步完善,学校允许提出修改申请,但必须提交详细的修订论证报告,并附修订后的完整年级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必要时需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将依据《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北航教字[2007]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