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时有各类网站与我校编写教材作者联系,要求作者同意将已出版教材挂在网站上。此种作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由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含国家级、部委级、省市级、院校级)规划的各类教材是职务著作。《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根据以上法规,请有关作者不要与各类网站签订任何协议,个人与其签订的协议不符合著作权法,应视为无效协议。有关出版教材的版权问题,应由学校相关部门及出版社管理。
特此声明。
教务处
2005年9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