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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进一步严肃课堂教学政治纪律的通知》的通知(北航教字〔2016〕4号)

发布时间:2017-04-03发布者:所属科室: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进一步严肃课堂教学政治纪律的通知》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本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政治纪律,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现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进一步严肃课堂教学政治纪律的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6年6月26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进一步严肃课堂教学政治纪律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课堂教学政治纪律,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内在要求。教师的教学行为要遵守法律法规;党员教师要遵守党纪党规;教师要为人师表、师德至上,坚守政治底线、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为进一步严肃本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政治纪律,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试行)》(北航教字﹝2007﹞25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认定与处理暂行条例》(2010年7月修订)及相关教学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课堂教学政治纪律的要求

1.教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2.教师的教学行为必须坚守教师的职业操守和教学工作规范,传播科学知识,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严禁传播错误的价值导向和观点。

3.教师的教学行为必须坚守课堂教学的政治纪律,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传播违反宪法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严禁散布各种谣言和不实言论。

4.教师的教学行为必须坚守为人师表、师德至上,严禁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传播低俗内容、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坚决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加强课堂教学政治纪律监督检查

校教学督导组和教学管理部门、各教学单位主要领导和教学负责人,要加强课堂教学政治纪律检查。对教师课堂上的不当言论,应认真分析,责令纠正,并做好引导工作;对涉及重大政治原则问题的,应旗帜鲜明地予以制止,责令停课,坚决不允许错误思想传播蔓延。

三、违反课堂教学政治纪律的处理

对违反课堂教学政治纪律的教师,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试行)》(北航教字﹝2007﹞25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认定与处理暂行条例》(2010年7月修订)及相关教学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和教师职业规范的,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各教学单位应将本通知及时、完整地传达到全体教师,并遵照执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6年5月17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教学活动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各教学环节。

第四条  教学事故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各教学环节。

第五条  依据对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等级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事故等级认定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和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变动上课及考试时间和地点。

(二)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含)以内。

(三)主、监考教师在规定开始考试时间尚未到场,但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四)没有按照规定将通讯工具设置成无声或关闭状态,影响课堂或考场秩序。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或找他人代课。

(六)考试命题与近两年该课程考试命题内容有30%—50%相同。

(七)考试后阅卷出现错误,学生成绩有5-10分(含)误差,但可以弥补过失。

(八)指导教师或实验人员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损失金额五千元以下。

(九)毕业设计开始时(或因特殊原因一周内),指导教师尚未制定毕业设计任务书;或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导致论文的方向性或结论发生明显错误。

(十)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过程中,指导教师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导致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能按时进行。

(十一)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天以内。

第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擅自改变教学大纲,随意增减学时。

(二)教师上课迟到6-15分钟。

(三)上课时间接听手机,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四)考试命题与近两年该课程考试命题内容有50%以上。

(五)试卷命题出现错误,造成考试延误。

(六)主、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岗,导致推迟考试时间10分钟以上,或考试开始30分钟(含)以后仍未到岗者。

(七)主、监考教师监考不力,使考场秩序混乱。

(八)主、监考教师在考场内接听手机或闲聊谈笑。

(九)主、监考教师不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

(十)考试后阅卷出现错误,学生成绩有10分以上误差或丢失成绩,但可以弥补过失。

(十一)指导教师或实验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给学生造成较严重身体伤害或学校财产损失,损失金额五千至五万元。

(十二)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工作,导致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未对总体方案、结论等做必要的审查,导致方向性或结论发生重大原则性错误。

(十三)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或不履行岗位职责二周(含)以上,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

(十四)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过程中,指导教师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导致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能进行。

(十五)生产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天(含)以上。

第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过程中宣扬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思想,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和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教师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或未按规定时间上课或组织考试,造成停课或考试不能进行者。

(三)试卷命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

(四)任课教师和其它人员在考试前泄漏试题内容。

(五)主、监考教师隐瞒学生作弊事实,造成恶劣影响。

(六)考试后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致使学生该门课程没有成绩,无法弥补;或因为学生成绩误差造成补考或重修。

(七)实践教学活动中,由于人为原因,给学生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给学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损失金额在五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教学计划。

(二)编排课表或教室调度有误,但及时调整后,推迟上课时间10分钟(含)以内。

(三)教师办理调课手续后,相关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导致延误上课10分钟(含)以内。

(四)安排考场或主、监考人员失误,但及时调整后,推迟考试时间10分钟(含)以内。

(五)未及时上报、下发毕业设计工作安排,导致毕业设计工作延误。

(六)擅自改变生产实习计划,影响学生生产实习的正常进行。

(七)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在审核、报送学生成绩时出现差错。

(八)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一般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第十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一)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编排课表出现漏排、多排、错排,不能正常上课。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调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三)教师办理调课手续后,相关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导致推迟上课10分钟以上或无法上课。

(四)教室调度、安排考场或主、监考人员工作失误,未及时纠正,推迟考试时间10分钟以上或无法进行。

(五)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在校学生成绩,但可以弥补过失。

(六)擅自调整毕业设计时间,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七)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实习计划,造成学生生产实习无法进行。

(八)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一)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漏考试内容。

(二)擅自变更学生成绩,或出具不符合事实的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

(三)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在校学生成绩,无法弥补。

(四)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教学相关证明等。

(五)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第三章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的所在单位应对事故情况做详细调查,落实责任人,并做出书面的事故情况汇报,在3日内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认定,出具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严重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由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共同认定,教务处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人事处。

第十五条  重大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由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和人事处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认定,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对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事实不报的,追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处理结果后的10日内向事故处理发文单位提出申诉。

第四章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事故的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十九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者,所在学院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本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第二十条  一年内发生二次一般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

第二十一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者,给予校级通报批评,本年度的年终考核等级最高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二次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

第二十三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

第二十四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二次(含)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学院或单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单位主管领导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出不可预测的其它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