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成立本科教学督导组,包括“校级督导组”和“学院级督导组,在主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协调,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把握政治方向,落实教书育人。
(二)督导工作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师、生、管理人员投入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因此应该遵循的原则是“从督入手,以导为主”。
(三)我校督导工作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的规定,遵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中第十七条“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的内部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的规定,同时,应以我校一系列教学工作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三条 校级本科教学督导组受校长委托,协助主管本科教学副校长对我校学风、教风、管理作风等影响本科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进行调研、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可直接向学校领导反映,提出改进意见,遇到重大问题,必要时可直接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的职责
第四条 督导的内容包括“教、学、教学管理”三个方面。
第五条 “校级督导组”的督导内容侧重教学工作的状态,教学理念,教学思想。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是深入本科教学各个环节随机抽查、汇总、分析、反馈。
第六条 “学院级督导组”的督导内容侧重每一门主要课程和每一个主要教学环节在运行过程中的规范性、在教学内容上的学术性和学院有关部门在教学管理上的规范性。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是深入教学各个环节进行系统性检查。
第七条 督导组还应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督导组成员有权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有权查阅教师教学教案,调阅教材、学生作业、考试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所有教学资料档案。有权向教师和学生了解有关教学问题,随时调阅各单位有关教学管理的资料档案。督导组成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及人员应积极配合。督导组成员应按照一定程序对查阅的结果、形成的结论进行讨论和反馈,在其它非特定场合有义务对检查情况给予保密。
第九条 督导组成员应在督导组的统一管理下,主动、认真地实施督导工作,有责任及时向校领导、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自己的意见及建议,相关单位有义务及时对所提意见和建议做出书面反馈。
第十条 督导组成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水平,研究高等教育发展动向,不定期组织研讨。
第三章 本科教学督导组的管理与成员的聘任
第十一条“校级督导组”成员由主管本科教学副校长从正教授中聘任,可以视工作需要调整。“校级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管教学质量副处长兼任督导组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督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级督导组”成员由各学院院长(主任)聘任,在职人员与非在职人员比例根据学院需要和具体情况自定。
第十三条 督导组成员的任职条件应与其担负的任务相适应,由学校、学院按月付给适当津贴。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任期三学年。期满视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聘,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督导职责者,可以提前申请解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