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为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4〕484号)文件要求,学校将于近期组织对“十一五”期间立项建设的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均简称“示范中心”)的验收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目的
以“以验促建”为宗旨,引导各示范中心进一步加强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十一五”期间建设成果,不断总结先进理念,归纳有效经验,凝练优秀成果;主动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开放优质资源,共享先进经验,促进特色发展,服务区域经济,引领北京乃至全国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
二、验收对象
机械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热工实验教学中心
环境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三、验收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示范中心验收工作将采取示范中心自评、各学校自主验收、市教委审核式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中心自评。各示范中心要认真进行自评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将验收自评报告(附件2)、发展规划(附件3)电子版发至duyang@buaa.edu.cn。
(二)学校验收。教务处将根据验收评估指标体系(附件4),于11月15-23日期间组织专家组对校内的示范中心进行评估验收,届时市教委可能进行督查。具体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三)材料公示。各示范中心于11月24日之前将立项申报书、自评报告、发展规划等材料自行上传至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http://bjsyzx.bupt.edu.cn),并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登陆用户名和密码市教委将另行通知。
(四)市教委审核式检查。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各高校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示范中心进行抽查。审核通过的验收结论和验收报告将在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后,市教委正式发文公布。
(五)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验收结论为“通过”的示范中心,将继续授予“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对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示范中心,要求限期整改,并一年后进行复查;对验收不通过或发现验收期间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北航教务处实践科
联 系 人:杜洋
联系电话:82317817
电子邮箱:duyang@buaa.edu.cn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务处
2014年10月15日
附件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4〕484号.doc
附件2: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自评报告.docx
附件3: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样表).docx
附件4: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指标评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