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与学籍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教学研究生助教的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10-25浏览次数:

北航教字〔2010〕44号


为加强本科教学的过程管理,确保研究生助教参与教学工作的质量,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三助”聘用工作暂行规定》(北航人字[2005]44号)(以下简称“三助规定”),对于本科教学中学校出资聘用的研究生助教(以下简称助教),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助教的聘用

第一条 聘用助教的课程范围

(一)学校出资设置助教岗位的课程主要为本科公共基础课程,优先保证校级核心课程。

(二)除此以外的其它课程需要设置助教岗位时,原则上由各学院自行负责。

第二条 助教岗位的申请、审定程序

(一)每学期第14周,按上述规定可以设置助教岗位的课程主讲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每学期第15周,各学院根据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进行本学院助教岗位的需求统计,汇总后由学院主管负责人统一初审,签字确认后上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根据课程属性和规模、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总量、全校助教岗设置总量以及申请教师的特殊理由综合评估,确定各学院助教岗位数量。

(四)经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各学院下发助教岗位指标,由各学院公布助教岗位需求、条件、工作内容和待遇,组织公开招聘。学院可以根据助教岗位的批复数量进行适当调配,对于课时较少的课程,可以按月聘用助教。

(五)每学期第16周各学院应完成下学期的助教聘任工作:课程主讲教师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表》(见“三助规定”附表1)。应聘研究生必须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受聘助教岗位申请及聘任表》(见“三助规定”附表4),经研究生导师和主讲教师签字后报学院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

(六)每学期第18周教务处将各学院上报名单汇总后交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周,如无异议,助教名单由人事处备案,教务处通知学院。新学期开学后,助教可以开始上岗工作。对于有异议的助教,责成相关学院进行核实,确有问题者,取消助教资格。

第三条 助教的聘期原则上为一学期,对于符合聘用条件的研究生,可以多次聘用。每名助教每学期限聘1门课程。

第二章  助教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课程主讲教师是确保助教教学质量的第一负责人。课程主讲教师、课程负责人、课程团队负责人、学院本科教学负责人和各级教学督导组均有责任监督和抽查助教的工作。

第五条  助教担任的具体工作原则上应符合“三助规定”的要求。助教不得替主讲教师进行课堂教学。

第六条 理论类课程的助教在批改作业时要求逐题批改,明示错误之处,批改作业总量应符合岗位设置的要求。每次批改作业必须给出优、良、中、差成绩(或A、B、C、D)。学生的平时成绩应根据作业整体情况确定,不应仅按交作业次数确定。助教有义务向课程主讲教师反馈作业情况。

第七条 实验类课程的助教在每次新实验之前必须经过实验室组织的上岗考核,考核应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未通过者不得单独带学生实验课。批改实验报告的要求参见第五条。

第八条 助教参与批改试卷时,主讲教师应对其进行培训,确保批改质量,并及时抽查或最终审查。

第三章  考核、解聘及其它

第九条 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对助教工作的业绩进行考核。助教需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考评表》(见“三助规定”附表7),考核内容包括履行岗位职责的质量,评定平时成绩的客观性、合理性,反馈作业完成质量的记录等。每个助教应向学院主管领导提交1000字左右的业绩报告。

第十条 助教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教学质量出现问题时,如责任在于主讲教师,将对主讲教师按相关规定处理,如直接责任方为助教本人,将撤销其助教资格,并不再聘用。

第十一条 助教作为直接责任人导致教学事故时,将撤销其助教资格,并不再聘用。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航教字[2007]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