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校《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精神,充分发挥我院优秀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示范指导作用,有效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为将学校制定的有关青年教师助教制度落到实处,我院结合本院自身实际和学科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实施对象:
学院近年和今后引进的无高校课堂教学工作经历的“教师岗位”编制青年教师;
经学院组织进行教学效果考核或因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参加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师;
自愿参加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师。
第三条所助课程类型原则上是核心课程或学院经评审认为是重要的专业及基础课程。
第四条助教周期按学校规定为所助课程完整运行二轮次。第一轮次一般不允许助教授课;助教参加教务处组织的青年教师教学业务基础培训合格后,在第二轮次,可在学院安排相关教师指导下参加所助课程授课工作。
第五条青年教师要成为主讲教师,须经过助教周期且考核合格。
第三章 助教工作
第六条助教工作职责按学校《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助教工作考核
(一)承担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师按学期向学院提交听课记录、辅导答疑记录、助教工作记录、学期总结等材料,材料提交前须经指导教师签字认可。
(二)学院对承担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师考核的内容及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助教工作是否负责,有无责任事故;
2、听课记录、辅导答疑记录、助教工作记录、学期总结等材料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全面充实;
3、授课水平是否提高,是否达到授课要求。
(三)学院组织专家对青年教师履行助教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学院通报,并报教务处备案和公示。
(四)考核不合格者,由指导教师协同教师本人分析原因,并报学院由院务会研究是否延长助教工作期限或调整岗位等。
第四章 指导教师工作
第八条指导教师聘任
(一)指导教师原则上为所助课程的主讲教师,且要求具有教授、副教授的职称。指导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丰富的教学经验、严谨的治学方法和强烈的责任心。
(二)学院根据需要聘任、解聘和考核指导教师,并按所助课程的1/3计算工作量。
第九条指导教师职责按学校《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施方案
第十条为落实本实施办法精神,本学院成立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系主任为指导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学院将按教务处工作要求,每年定期确定和报送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包括应该参加助教工作青年教师名单、通过助教工作考核青年教师名单。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